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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節(jié) 其他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
1、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的,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1、贈與人的義務
(1)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合同的撤銷(重點)
(1)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均可以撤銷贈與:
①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②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撤銷權的時效
(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三、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不得使用或者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3、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倉儲合同
1、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提示:以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2、儲存期間屆滿,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五、行紀合同
1、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2、行紀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紀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3、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此時,行紀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4、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六、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
1、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2、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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