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抵押是擔保債權債務履行的手段。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為了保證債權債務的履行,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xié)議,是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債權債務的主合同無效,抵押這一從合同也就自然無效。房地產抵押是一種標的物價值很大的擔保行為,法律規(guī)定房地產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一般應載明下列內容:
(1)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2)被擔保債權種類、數額;
(3)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等;
(4)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5)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6)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7)擔保的范圍;
(8)違約責任;
(9)爭議解決的方式;
(10)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11)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物須保險的,當事人應在合同中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將抵押權人作為保險賠償金的優(yōu)先受償人。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的房地產歸債權人所有。
抵押權人需在房地產抵押后限制抵押人出租、出借或者改變抵押物用途的,應在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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