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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的內容
1)合同的內容的涵義
所謂合同的內容,是指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條款。
2)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法》第12條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shù)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
建設工程合同除了具備一般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應當具備其它條款。對此《合同法》第274、275條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1)勘察、設計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合同法》第274條規(guī)定: "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有關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xié)作條件等條款。"
(2〉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
《合同法》第275條規(guī)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xié)作等條款。"
(三〉合同示范文本與格式條款合同
1、合同示范文本
根據(jù)《合同法》第12條第2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在我國,合同示范文本通常是由行政主管機關事先擬定的對當事人訂立相關行業(yè)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
2、格式條款合同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常常為某些壟斷性企業(yè)〉為了重復使用而事先擬定出一定格式的合同文本。文本中的合同條款在未與另一方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下已經(jīng)確定,而原則上不允許更改。
為了維護公平原則,確保格式條款合同中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合同法》對格式條款合同作了專門的限制性規(guī)定。例如:
《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合同法》第41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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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